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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个税优惠政策推向全国

※发布时间:2018-6-20 6:33: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同时也是促进科技创新的助推器。近年来,我国VC/PE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截至2018年4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559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2500只,管理基金规模12.48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数24.34万人。

  为更好服务区域性经济,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及各地先后出台了大量关于股权投资的优惠政策,其中,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了较多投资者的目光。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在税收优惠政策由试点正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前,已经有一系列的政策铺垫。早在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017年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年7月7日,证监会以“私募基金问答”的形式,明确了创业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与流程。

  本次发布的《通知》相较于财税38号文,则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从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财税38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将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助力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健康发展,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通知》,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事实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创业创新和民间投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证监会一直以来都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主体发展,探索私募基金监管方式,加快构建私募基金法律规则体系。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建立分类公示、制度等诚信约束机制。积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推动解决私募基金发展涉及的税收优惠、国有股豁免转持、工商注册等相关政策问题,助力私募基金发展,推进直接融资关口前移。

  今年3月初,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业内人士表示,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形成。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已成为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要的“孵化器”和“助推器”。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给予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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