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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定义了私募行业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二十大要点全解读!

※发布时间:2017-9-9 20:44: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6年私募基金监管风暴达到最,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从此与非法私募募集的界限正式确定。

  这个法规真正的定义了私募行业,因为就像我们哲学中的三个问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私募募集行为的规范也解释了行业的三大问题!谁可以“私募”(私募基金是谁?)、向谁“私募”(钱从哪里来?)、如何“私募”(钱到哪里去?)?

  本质上这个法规就是两大功能,第一是对和非法私募行为进行划分,第二是投资者,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说法,本法规是为了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可谓用心良苦了,说白了就是说投资者买之前考虑清楚,亏了钱自己负责。

  本法规7月15日正式实施,至此,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中国私募行业也正式成为全球私募行业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虽然仍以备案制为手段,但实际上已经与牌照无异。

  这是一个里程碑,我一直的观点就是,私募基金是一个精英的行业,门槛的设置,不只是了投资者,也了管理人,在投资者教育和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完全的业界自治,约束是不够的,业界人士对“信托责任”的理解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让我们携手共进!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明确了所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均为非法,不得发行以基金份额/收益权为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非法拆分基金份额。

  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5.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返还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返还。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8.明确了特定对象确定的途径是: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2.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如认购、赎回、转让等、时间和要求等);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重点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书。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基金业协会解释: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基金业协会解释: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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